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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分类及介绍

发布时间:2018-07-13 09:28

游戏类文网文申请是指企业通过网络运行或经营网络游戏产品等进行商业化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游戏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取得许可牌照,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游戏类文网文变更是指变更原有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网站域名、股东及股东资金结构等信息。

        游戏类文网文年检是指每年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文化企业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常规性、真实性审查工作。注意:因各地的政策不同,网络文化许可证持证企业是否需要年检,还需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游戏类文网文注销是指原有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到或者已到3年期限,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公司因业务因素而不在需要使用该证书,就需要向主管部门文化局提交注销申请。

        游戏类文网文续期是指原有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到期后,公司想要继续使用,就需要向主管部门文化局提交续办申请。


相关问题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一级股东的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网站的内容应含有所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申请游戏产品运营的网站还应当有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注册系统必须含有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一种联系方式的设计填。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包括:音乐娱乐产品;艺术品;游戏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手机软件用于软件推广,是否需要办理文网文证?
        →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指的文化产品主要是指: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产品。
从您介绍,还不能具体了解您推广软件的具体内容,如贵您企业推广的是游戏软件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软件、音乐软件等网文文化产品,按文化部要求,则还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期间,存在以下上网运营情形的: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从事哪些服务活动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般分属于哪些行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听说通过向上网用户付费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产品活动就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那都有哪些属于互联网产品活动呢?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以上均属于互联网产品活动。
我们公司已经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牌照了,牌照没下来之前,可以开展业务吗,会不会被罚?
        →不可以,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有申请下来时是不可以开展业务的,否则将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擅自经营,将会影响牌照的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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